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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的信托抵押物被冻结了……

用益投资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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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陶 德 森 的 随 笔、大 话 固 收



A:两年前买的信托项目据说要延期了。不过还好有抵押物,有底气~
B:有抵押物是好事,不过要看看有没有被冻结哦。被冻结了会有点麻烦......
A“不是抵押给我了吗,怎么还会被冻结?冻结了抵押还有效吗?
......
1、抵押物即使处于被抵押状态,仍然可以被第三方申请冻结。
2、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最高院的相关文件,都说得很清楚,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3、但是,被冻结后的抵押物实际处理过程中会遭遇问题。
信托行业的价值在于能够发现好的投资项目并能够运用专业手段降低风险,从而实现不同风险偏好的社会资本与具有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对接。自有资本不过数十亿的信托公司管理着数以千亿计的资产,每个项目出现问题都不容小视。随着近年来兑付危机的初步显现,面对诸多的质疑,持乐观态度的人士往往提出信托风控的强大,核心便是担保物的足值。实际上,信托业的风控手段远不限于抵押担保,信托风控实有十八般武艺可以施展。真正的问题在于,每一种武艺都有他的弱点甚至是致命伤。


不动产抵押


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但不动产抵押未必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保险。不动产评估的水分众所周知,毋庸多言,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  信托公司一般将抵押率控制在四至五折之间,看似非常保险。但是信托公司可以锁定抵押物本身,却不能锁定抵押物的价格和市场变化。如果出现区域性风险,房地产项目的抵押率再低也难以处置。抵押品的评估必须结合房地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态势综合判断,一些频频登上泡沫风险排行榜的城市还是应当慎重触碰。鄂尔多斯是第一个,但恐怕不会是最后一个。或许未来,一些优秀的信托公司会组建自己的行业研究团队,加强行业研究能力。  除了市场价格变化可能造成抵押物价格降低之外,还有多种因素会影响抵押物价值。如果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施工方将根据合同法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房产抵押后办理预售,那么对于售出房屋,买售人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益,甚至在开发商违规预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优先保护支付了所谓会员费、排号费的购房人的利益;在建工程抵押中,如果抵押物不能如期竣工,变成烂尾楼,抵押物价值不仅会大大低于评估价值,其变现能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有的开发商以造城式的模式搞开发,他们提供的单体抵押物往往难以处置;一些地方性的小规模开发商,之所以能够拿到好项目,往往是跟政府存在潜在的默契或者私下的协议,如果发生争议,项目的变现难度非常大;一些地方政府给平台公司违规办证,没有足额缴纳出让金,抵押物存在重大瑕疵;如果抵押物已经出租,并且租期很长,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法院也难以处置。  未来的兑付危机和司法审判将会以惨痛的教训让信托公司认识到炙手可热的房地产项目随时可能会变成烫手的山芋,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不是一张他项权证那么简单,司法拍卖也不像拍卖师的一锤定音那么简洁明了。
动产抵质押  由于动产本身的可移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它不是最理想的抵押物。但是随着优质抵押物资源的减少,动产抵质押也成为信托公司操作较多的担保方式。动产抵质押的缺陷在于:一是可移动性,难以控制;二是除车辆等特殊动产外,企业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货物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可能会比较差,而且折旧很快。三是融资方采取欺诈手段用同一批资产重复抵押的情况确有实例;四是除了适宜于设定浮动抵押的动产外,一般的动产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押生效的同时,质物的保管风险也由质权人承担。
权利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质押,信托公司在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最强,比较受欢迎,但在股市行情很差的时候,如果不对融资方的补足义务再设定其他兜底保障措施,也存在较大风险。此外,股权、应收账款、收费权成为很常见的质押标的。  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一方面,未上市股权难以评估,变现能力差,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案例很少。另一方面,股权质押的办理可能存在问题。去年出现问题的某矿产类信托项目,目标企业股权质押后,其实际控制人竟仍可以对质押股权进行辗转腾挪,从记者事后报道的情况推断,质押环节有可能存在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法设计应收账款质押的初衷在于为享有预期可偿还的优质债权的债权人提供流动性支持。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应当是,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只不过是债务附有期限,到期即可偿还。应收账款应当是已经形成、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实质性抗辩权的债权。但是很多项目中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者不属于司法上认同的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极端情况中,融资方伪造的应收账款也是存在的。  各种收费权质押。目前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多的是高速公路收费权、物业收费权、景区收费权等。在法律上,这些收费权的质押本身也是按照应收账款来处理的,但与典型的应收账款又存在显着区别。这些收费权最大的问题在于估值和变现困难。毕竟未来的市场充满不确定性,各类收费权的实际价值难以评估。而且这些收费权的处置方式并不明确。比如,景区的收费权可以处置给谁,受让人如何行使收费权,收费权和景区的管理职责如何划分,收费权转让后,地方政府投资、管理景区的动力何在?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是地方政府进行公路建设融资的有效途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前,由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这些部门当然是尽可能为融资提供支持。登记办理不存在障碍,实践中还出现了按照一定比例质押收费权的情况。总体上,信托公司倾向于认为只要能办登记的就是有效的,所以用足了各种传统、非传统甚至另类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但是,抵质押措施作为风控手段的核心不在于能否办理,而在于可否变现。  如果项目出现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权变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按比例质押的情况。各地高速公路几乎都是由特定的经营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营的,他们就是质押收费权的融资方,如果变现,应该如何拍卖,谁可以受让,应履行何种手续,受让方又该如何行使收费权,都不清楚。在按比例质押的情况下,受让方如何行使一定比例的收费权?此外,有些信托项目中收费权的质押期限与融资期限相同,随着时间推移,收费权本身就是逐渐减少的,到还款期限届满时,质押标的已经不存在了。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的核心在两点,一是保证本身的效力问题,二是保证的实质担保力问题。不少政信合作项目,都有人大或政府部门出具的预算安排函、承诺函之类的文件,这在法律上并不具备任何效力,说到底还是君子协定。部分三、四线城市甚至县级城市地方政府高度密集的通过融资平台进行信托融资,能否按时还款,还是要结合地方财政实力来看。控股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融资方本身即是母公司主要财产,关联企业跟融资方本身就经常“互通有无”,保证的实际意义不大。  法定代表人的连带保证。一方面,连带保证无法锁定财产,个人财产很容易转移,而且个人债务也难以核实清楚,所以法定代表人的实质担保能力难以确定,更何况富豪们的资本运作能力和资产转移能力不逊于他们的经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自然人财产强制执行中容易出现权属争议,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会给法院的强制执行带来很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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